(2015)铁东刑初字第106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卜仁楠盗窃判决书正本
法院
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鞍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卜仁楠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铁东刑初字第106号公诉机关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卜仁楠,男,1986年5月6日出生,蒙古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鞍山市岫岩县苏子沟镇卜家堡子村,捕前住鞍山市铁西区汇福家园东区*栋*单元**层*户。2010年因盗窃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4年10月30日被刑事拘留,2014年11月18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鞍山市第一看守所。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检察院以鞍东检刑诉字(2015)第1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卜仁楠犯盗窃罪,于2015年1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经审查予以受理,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5年2月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海明、李兆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卜仁楠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9月26日凌晨,被告人卜仁楠攀爬阳台进入鞍山市铁东区园林路265栋2层81号被害人薛浩家中,趁被害人薛浩不备,盗走其oppo牌手机一部、人民币800元。又进入4层44号被害人李方令家中,盗走苹果4s牌手机一部、人民币4000元。再进入6层32号被害人李继忠家中,盗走三星9300牌手机一部机人民币800元。2014年10月30日,公安机关将被告人卜仁楠抓获。案发后,公安机关已将被告人卜仁楠盗窃的oppo牌手机扣押并返还被害人薛浩。经鞍山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oppo手机价值人民币999.17元,苹果4s牌手机价值人民币1602.72元,三星9300牌手机价值人民币2519.92元。上述事实,被告人卜仁楠在法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义,且有被害人李继忠、李方令、薛浩的陈述,证人李耀群的证言、鞍山市公安局搜查笔录、辨认笔录、扣押发还物品清单、刑事判决书、鞍山市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结论书、案件来源及抓获经过等证据予以证实,足资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卜仁楠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窃取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10721.81元,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卜仁楠犯盗窃罪的��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被告人卜仁楠的犯罪行为应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至二年,其虽自愿认罪,因其在有期徒刑刑法执行完毕五年内重新犯罪,系累犯,且其多次盗窃,依法仍应从重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卜仁楠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日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一日,即自2014年10月30日起至2016年4月29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其十日内缴纳。)二、责令被告人卜仁楠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返还被害人薛���人民币八百元;返还被害人李方令人民币四千元及苹果4s牌手机折价款人民币一千六百零二元七角二分;返还被害人李继忠人民币八百元及三星9300牌手机折价款人民币二千五百一十九元九角二分。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员 黄进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赵月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