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法执字第25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10-16
案件名称
郝玉祥与吉利国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伊春市南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伊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郝玉祥,吉利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伊春市南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南法执字第25号申请执行人:郝玉祥被执行人:吉利国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南民初字第447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1月2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人吉利国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吉利国在哈尔滨铁路局牡丹江客运段浩良河火车站有工资收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留被执行人吉利国在哈尔滨铁路局牡丹江客运段浩良河火车站的工资收入,每月扣留壹仟陆佰叁拾壹元,扣至肆仟捌佰玖拾叁元止。扣留后由法院工作人员出据提取。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王德军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邹 陆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