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乳执字第1518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7-13
案件名称
邵明华、于镇华等与耿立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乳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乳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邵明华,于镇华,于志和,高春兰,耿立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乳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乳执字第1518号申请执行人邵明华。申请执行人于镇华。申请执行人于志和。申请执行人高春兰。被执行人耿立国,农民。本院在执行邵明华、于镇华、于志和、高春兰与耿立国交通肇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主动撤销执行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乳山市人民法院(2013)乳刑初字第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孙成兴审判员 姜 哲审判员 高胜万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宋 晓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