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深中法执字第1348-2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爱克发感光器材(深圳)有限公司与东莞市博森印刷器材有限公司、皓信达科技(深圳)有限公司、李秋平仲裁普通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爱克发感光器材(深圳)有限公司,东莞市博森印刷器材有限公司,皓信达科技(深圳)有限公司,李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深中法执字第1348-2号申请执行人爱克发感光器材(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2002号中国物贸大厦7楼,组织机构代码553882795。法定代表人李家明。被执行人东莞市博森印刷器材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莞市常平镇板石村志兴商务大厦B座写字楼1409。法定代表人李秋平。被执行人皓信达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平湖街道白坭坑社区祥发路11号A栋一楼、二楼东座。法定代表人李秋平。被执行人李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住深圳市罗湖区某地,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关于申请执行人爱克发感光器材(深圳)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东莞市博森印刷器材有限公司、皓信达科技(深圳)有限公司、李某仲裁纠纷一案,华南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华南国仲深裁(2014)103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9月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支付人民币697678.88元等,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李某名下玛莎拉蒂车辆一部(车牌号码为粤XXXX**),并冻结了其持有的深圳市某有限公司100%股权。2015年2月5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交结案申请,称双方已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已按照和解协议向申请执行人支付人民币共计350000元,请求本院予以结案,并解除对被执行人财产的查封、冻结等强制措施。同日,被执行人向本院交纳执行费共计人民币5150元。本院认为,本案执行中当事人之间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并已经依和解协议履行完毕。申请执行费人民币5150元已由被执行人交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4)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华南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华南国仲深裁(2014)103号裁决书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二、解除对被执行人李某名下车辆、股权等财产的查封、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吴鹏程代理审判员 白田甜代理审判员 杜佳鑫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邓小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