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岳中行终字第28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9-08
案件名称
平江县碧海农牧开发有限公司与平江县南江镇人民政府行政处罚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岳阳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平江县碧海农牧开发有限公司,平江县南江镇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岳中行终字第2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平江县碧海农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晏思平,经理。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平江县南江镇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李明,镇长。上诉人平江县碧海农牧开发有限公司因镇政府行政处理一案,不服湖南省平江县人民法院(2014)平行初字第161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平江县碧海农牧开发有限公司已向人民法院起诉平江县人民政府,故以本案属于没有必要的重复诉讼行为为由,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平江县碧海农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十)项、第九十七条,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平江县碧海农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平江县碧海农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廖细元审 判 员 陈 子代理审判员 江 婷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胡 娜附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驳回起诉;(三)管辖异议;(四)终结诉讼;(五)中止诉讼;(六)移送或者指定管辖;(七)诉讼期间停止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或者驳回停止执行的申请;(八)财产保全;(九)先予执行;(十)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十一)补正裁判文书中的笔误;(十二)中止或者终结执行;(十三)提审、指令再审或者发回重审;(十四)准许或者不准许执行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十五)其他需要裁定的事项。对第(一)、(二)、(三)项裁定,当事人可以上诉。第九十七条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除依照行政诉讼法和本解释外,可以参照民事诉讼的有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