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滦执字第14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满淑英与被执行人李小云、迟涛、李晓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终结裁定书
法院
滦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滦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满淑英;李小云;迟涛;李晓丽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
全文
滦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滦执字第141号申请执行人满淑英。被执行人李小云。被执行人迟涛,男,1968年7月28日出生,汉族,居民,河北省承德市鹰手营子矿区。被执行人李晓丽,女,1978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河北省滦平县人,住张百湾镇宋营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满淑英与被执行人李小云、迟涛、李晓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本院查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已达成和解并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于2014年8月2日作出的(2014)滦民初字第90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朴金利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曹树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