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岳池民初字第5386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3-13

案件名称

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四川有限公司岳池分公司与贺新春、尹鸿升、广安捷安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安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岳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四川有限公司岳池分公司,贺新春,尹虹升,广安捷安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安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岳池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岳池民初字第5386号原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四川有限公司岳池分公司。法定代表人秦炎生,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徐诚,四川丘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贺新春,男,生于1987年8月10日,汉族。被告尹虹升,男,生于1991年1月12日,汉族。被告广安捷安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地址:广安市万盛长宁街26号。(以下称捷安公司)法定代表人杭平海,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杨雪梅,四川诚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太平洋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安中心支公司,地址:广安市广安区碉楼街9号。法定代表人冯映秀,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郭文平,广安大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四川有限公司岳池分公司诉被告贺新春、尹鸿升、广安捷安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安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4年11月11日来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蒋碧蓉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四川有限公司岳池分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徐诚、被告贺新春、被告尹鸿升、被告广安捷安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杨雪梅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中国太平洋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安中心支公司经传票传唤,没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四川有限公司岳池分公司诉称,2014年7月14日,被告贺新春驾驶川X226**重型自卸货车沿五十米大道往大米厂方向行驶,当日20时50分许,该车行至五十米大道与岳武路交叉路口时,因该车在启动时未将货箱放下,导致货箱将岳武路口的四川省有线广播电视网络股份有限公司岳池分���司、中国电信岳池分公司、中国移动岳池分公司、中国联通岳池分公司的光缆线和电杆挂断,造成原告公司财产损失99380.6元。经交警认定,贺新春承担此次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贺新春、尹鸿升、广安捷安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连带赔偿原告财产损失41176.97元,被告中国太平洋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安中心支公司在保险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贺新春辩称,我是帮尹虹升开车,我没拿工资,我不该赔偿。捷安公司每年收取1000到2000元的挂靠费,是管理费,保险是捷安公司要求必须由公司买,公司收取返点,一个车辆保险返点都有几千元。被告尹鸿升辩称,该次交通事故是事实。贺新春是帮我开车,开去修车,没有开工资给贺新春。挂断几要电杆的损失没有原告请求的这么多。我的车辆是挂靠捷安公司的。捷安公司规定��保险必须由捷安公司买,不能我们自己买。按规定每个货车必须投保50万元的商业险三者险才能审车,我交了10000元钱给捷安公司帮我买保险,但捷安公司没有帮我买商业险,所以应该捷安公司承担责任。被告广安捷安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辩称,事故车辆是挂靠在捷安公司的,每年只交付1000元劳务费而不是管理费。劳务费仅仅是针对保险、审证等工作。肇事车辆的经营和利益都没有权利,所以捷安公司不应当承担连带责任。即使要承担责任,也是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适当承担一定责任。岳池交警队的事故认定书的责任认定不符合事故事实,没有全面的调查就认定了贺新春的全部责任,有关电线的安装应当符合安装的规定,但是岳池交警没有对电线高度和事故车辆的高度进行核对,事故地点是省道,与电线地面垂直距离应当达到6米,所以贺新春不应当承担全部责任���被告中国太平洋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安中心支公司辩称,肇事车辆只在我单位投保了交强险,财产限额只有2000元。由法院分配给本次事故的受害者。经审理查明,2014年7月14日,被告贺新春驾驶川X226**重型自卸货车沿五十米大道往大米厂方向行驶,当日20时50分许,该车行至五十米大道与岳武路交叉口时,因该车在启动时未将货箱放下,导致货箱将五十米大道岳武路口的四川省有线广播电视网络股份有限公司岳池分公司、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岳池分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四川有限公司岳池分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广安分公司的光缆线和电杆挂断。同时查明,川X226**重型自卸货车的实际车主是被告尹鸿升,挂靠于被告广安捷安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经营,其挂靠合同书第二十三条为:“乙方车辆在挂靠期间由甲方统一向保险公司投保,(投保必须是以乙���向甲方缴纳险费为准)。必须投保以下险种:交强险、商业险(保额不低于50万),乘座险、司乘险。其它保险险种由乙方自愿选择后通知甲方投保。”第二十九条:“乙方车辆挂靠期间,应在每年12月28日前向甲方缴纳次年的劳务费1000元/年”。该车由捷安公司向被告中国太平洋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安中心支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交强险”),交强险责任限额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10000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0000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2000元。交强险的保险期限为2014年5月20日0时起至2015年5月19日24时止。被告贺新春是帮被告尹鸿升将该车开到修理厂去维修时发生的该次交通事故。四川省有线广播电视网络股份有限公司岳池分公司、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岳池分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四川有限公司岳池分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有限公司广安分公司共同委托四川新广资产评估事务所有限公司对损失进行评估,该事务所以新广资评报字(2014)052号报告书作出评估结论为:1、四川省有线广播电视网络股份有限公司岳池分公司的广电管道线路抢修工程评估值为97261元;2、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广安分公司的岳池岳武路路口光纤抢修工程评估值为34272元;3、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四川有限公司岳池分公司的岳池岳武路光缆抢修工程评估值为49767元;4、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岳池分公司的岳池县岳武路口抢修工程评估值为97356元。本院认为,公民和法人的财产权依法受法律保护。虽然被告贺新春驾车发生交通事故,但被告贺新春与被告尹鸿春之间构成帮工与被告的关系,帮工造成的损失,依法应当由被告帮工人承担,本案帮工贺新春违法驾车造成他人的财产损失,依法由被告中国太平洋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安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赔偿后,应当由被帮工人被告尹鸿春承担赔偿责任。被告广安捷安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系该肇事车辆的法定车主,对该车的营运,以收劳务费的形式获得一定的收益,而且被告广安捷安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未按挂靠合同的约定为该车投保商业保险,应当与被告尹鸿春共同赔偿,相互承担连带责任。因交强险的财产限额为2000元,本院根据四个受害者的损失大小酌情分配。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中国太平洋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安中心支公司赔偿原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四川有限公司岳池分公司损失300元;二、被告尹鸿春、被告广安捷安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赔偿原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四川有限公司岳池分公司49467元。二被告相互承担连带责任。本案受理979元,由被告尹鸿春、被告广安捷安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负担,二被告相互承担连带责任。原告已预交,被告尹鸿春、被告广安捷安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直接支付原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四川有限公司岳池分公司979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蒋碧蓉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李 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