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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莲执字第01364-2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3-1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杨平与被执行人郝世杰、杨茸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平,郝世杰,杨茸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一款,第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莲执字第01364-2号申请执行人杨平,男,汉族。被执行人郝世杰,男,汉族。被执行人杨茸茸,女,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莲民一初字第00373号民事判决书,已于2014年9月30日向被执行人郝世杰、杨茸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认的义务,向申请执行人杨平偿还借款及利息等总计388300元,但被执行人郝世杰、杨茸茸至今尚未履行上述义务。为保障债权人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二十九条等有关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锁定被执行人杨茸茸名下陕AWY7**捷达牌汽车;二、在查封锁定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三、查封期限为一年。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李旭旭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贺文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