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益法刑执字第149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2-10
案件名称
赵文龙抢劫刑罚变更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益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赵文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益法刑执字第149号罪犯赵文龙,现在湖南省赤山监狱服刑。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3月4日作出(2010)天刑初字第62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赵文龙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四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二千元。法定期限内无上诉、抗诉。2010年6月7日投入湖南省赤山监狱服刑改造,本院于2012年8月13日作出(2012)益刑执字第921号刑事裁定,予以减刑一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执行机关湖南省赤山监狱以该犯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赵文龙自上次减刑以来,认罪服法,服从管教;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学习,遵守学习纪律,上课认真听讲,考试成绩良好;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劳动态度端正,从事制鞋成型劳作,遵守劳动纪律和安全生产规定,坚守劳动岗位,较好地完成监狱下达的劳动任务。2014年2月因私藏M**被扣考核分5分。现累计考核分137.2分。该犯2012年度被评为优秀生产能手。上述事实有:罪犯个人申请、罪犯考核汇总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年终鉴定表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罪犯赵文龙服刑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积极参加劳动,学习认真,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赵文龙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刑期至2018年4月10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徐光辉审 判 员 莫仁华代理审判员 雷志华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唐菁菁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