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孟民三初字第5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5-04
案件名称
原告王某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孟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孟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孟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孟民三初字第51号原告王某某,男,30岁。被告张某某,女,26岁。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证据不足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王景武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杨思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