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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秀民初字第283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3-09

案件名称

林志明与林剑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志明,林剑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秀民初字第283号原告林志明,男,1977年12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被告林剑英,男,1985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林志明与被告林剑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林志明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林志明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其意思表示真实,且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志明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473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236.50元,由原告林志明承担。审 判 长  许代群人民陪审员  黄志勇人民陪审员  林德成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黄雪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