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秀民初字第283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3-09
案件名称
林志明与林剑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志明,林剑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秀民初字第283号原告林志明,男,1977年12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被告林剑英,男,1985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林志明与被告林剑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林志明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林志明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其意思表示真实,且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志明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473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236.50元,由原告林志明承担。审 判 长 许代群人民陪审员 黄志勇人民陪审员 林德成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黄雪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