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滦执字第92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4-0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刘禹兴与被执行人杜广淼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滦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滦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禹兴,杜广淼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滦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滦执字第92号申请执行人刘禹兴。被执行人杜广淼。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禹兴与被执行人杜广淼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本院查明刘禹兴于2015年1月2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双方达成自行和解协议,撤回对杜广淼的执行。经审查,申请执行人刘禹兴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于2014年8月13日作出的(2014)滦民初字第1782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朴金利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曹树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