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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蓟民二初字第009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3-19

案件名称

张国庆、王军与王军、黄俊岭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国庆,王军,黄俊岭,张俊,天津笫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蓟民二初字第0091号原告张国庆。被告王军。被告黄俊岭。被告张俊。被告天津笫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北区元纬路二马路82号。法定代表人齐岱山,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国庆诉被告王军、黄俊岭、张俊、天津笫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国庆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16元(已减半),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段兆启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徐宏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