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北执字第196-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3-11
案件名称
赵堂君与青岛弘安驾驶培训有限公司人事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堂君,青岛弘安驾驶培训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 � 行 裁 定 书(2015)北执字第196-1号申请执行人赵堂君。被执行人青岛弘安驾驶培训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罗会陆,经理。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北劳人仲案字(2014)第695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赵堂君已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向本院交纳人民币16400元(含执行费200元),本院已经将案款16200元发还申请执行人,该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北劳人仲案字(2014)第695号裁决书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国良审 判 员 王玉华代理审判员 赵 嵩��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刘 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