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相商初字第01363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8-31
案件名称
苏州市米能精密机械有限公司与苏州市凝志精密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州市米能精密机械有限公司,苏州市凝志精密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相商初字第01363号原告苏州市米能精密机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戴通春,总经理。被告苏州市凝志精密机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军,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苏州市米能精密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苏州市凝志精密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苏州市米能精密机械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人民币1200元,由原告苏州市米能精密机械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余琼琼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林静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