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南市民四终字第547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12-10
案件名称
黄秀新与梁洪、雷蕾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梁洪,黄秀新,雷蕾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南市民四终字第547号上诉人(一审被告)梁洪。被上诉人(一审原告)黄秀新。一审被告雷蕾。上诉人梁洪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横县人民法院(2013)横民一初字第179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9月1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14年1月20日组织双方当事人到庭就本案争议事项进行了调查、辩论和调解。上诉人梁洪及其委托代理人苏钒、被上诉人黄秀新的委托代理人林京春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经批准延长审限,现已审理终结。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12年1月10日,雷蕾向黄秀新借款20000元,并向黄秀新出具借条。借条内容:“2012年1月10日借到黄秀新人民币20000元,于2013年1月10日归还。特立此据。借款人:雷蕾2012年1月10日”。2013年2月4日,雷蕾再次向黄秀新借款10000元,并向黄秀新出具第二份借条。借条内容:“今借到黄秀新人民币10000元,两个月内归还。若不还,便从甘蔗款中扣出。特立此据。借款人:雷蕾2013年2月4日”。但雷蕾至今一直没有还款。另查明,雷蕾与梁洪于1996年9月26日登记结婚,2013年8月13日登记离婚。一审法院认为:雷蕾经法院公告送达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其已放弃答辩和质证的权利。黄秀新提供的借条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与本案具有关联性,应当予以确认。雷蕾向黄秀新借款3万元,双方形成合法的借贷关系,应受法律保护。雷蕾向黄秀新借款,系其与梁洪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产生的,属夫妻共同债务,应当由雷蕾与梁洪共同偿还。黄秀新请求的借款本息,由于借条没有约定利息,故应从逾期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资金贷款利率计付利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23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第四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由雷蕾、梁洪共同归还黄秀新借款本金3万元;二、由雷蕾、梁洪共同支付黄秀新逾期还款利息(逾期还款利息的计算:以本金2万元为基数,从2013年1月11日起计算,以本金1万元为基数,从2013年4月4日起计算,均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至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止)。案件受理费550元,财产保全费320元,由雷蕾、梁洪负担。上诉人梁洪上诉称:一、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务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应当从夫妻有无举债合意、夫妻是否分享了债务所带来的利益两个标准判断。本案上诉人对雷蕾借款并不知情,且雷蕾将借款全部用于赌博,没有用于家庭开支,本案债务不应当由上诉人承担还款责任,一审法院机械的适用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无视夫妻共同债务的本质属于适用法律错误。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被上诉人对上诉人的诉讼请求。被上诉人黄秀新辩称: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二审法院予以维持。上诉人梁洪二审过程中向本院提交了以下新证据:1、律师函、还款通知书、借条若干,证明雷蕾除本案借款外还有其他借款,其没有将借款用于夫妻共同生活;2、收入证明、结算表,证明上诉人固定收入,无需借款用于家庭共同生活;3、横县公安局龙潭派出所情况说明,证明雷蕾有赌博恶习,其借款是用于赌博,不是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经庭审质证,被上诉人对上诉人提供的上述证据的真实性没有异议,但认为上述证据与本案没有关联性。本院认为,上诉人二审提供的上述证据仅能证明雷蕾除本案外有其他借款、上诉人有固定收入、雷蕾曾有赌博恶习等事实,但上述事实与本案没有关联性,故对上述证据不予采信。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符合客观真实,本院二审予以确认。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上诉人是否应当对本案雷蕾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院认为:本案黄秀新与雷蕾之间的借贷关系合法有效,应当依法予以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已经明确规定除法定情形外,夫妻存续期间一方所负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上诉人应当对本案债务承担共同还款责任。现上诉人与雷蕾已经离婚,该共同还款责任转变为连带清偿责任。上诉人主张雷蕾借款没有与其商议、其借款的用途是用于赌博,未将所借财产用于家庭生活的抗辩与上述法定的夫妻个人债务认定标准不相符合,即与其应当承担本案合法债务的连带清偿责任无关,本院不予认可。但雷蕾与梁洪已经离婚,一审法院判决主文将该债务承担形式认定为共同还款责任表述不当,本院二审予以纠正。一审判决对本案利息计付方式认定正确,本院二审予以确认。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变更横县人民法院(2013)横民一初字第1794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雷蕾归还黄秀新借款本金3万元”;二、变更横县人民法院(2013)横民一初字第1794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雷蕾支付黄秀新逾期还款利息(逾期还款利息的计算:以本金2万元为基数,从2013年1月11日起计算,以本金1万元为基数,从2013年4月4日起计算,均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至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止);三、梁洪对雷蕾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二审受理费用550元,由梁洪负担。一审受理费按照一审确定方式负担。上述应付款项,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案生效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两年内,向一审法院或者与一审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魏 超审 判 员 李 帮代理审判员 覃若鹏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王文婷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错误或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变更;(三)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