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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淮中民终字第2155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3-03

案件名称

张红与林磊、江苏省森朗经贸实业有限公司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淮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红,林磊,江苏省森朗经贸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淮中民终字第215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张红,自由职业。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林磊,职业不详。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省森朗经贸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淮阴经济开发区嫩江路105号。法定代表人林磊,该公司总经理。上诉人张红与被上诉人林磊、江苏省森朗经贸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森朗公司”)纠纷一案,淮安市清河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6月17日作出(2013)河民初字第5606号民事裁定。上诉人张红不服该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11月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张红于2015年2月4日以其另行主张权利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张红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及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不损害他人利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张红撤回上诉。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汪 青审判员 孙 洁审判员 孙 艳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靳蓓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