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翠屏刑初字第62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8-18
案件名称
被告人李晨犯诈骗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宾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晨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翠屏刑初字第62号公诉机关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晨,男,1985年7月9日出生于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汉族,高中文化,无业。因犯诈骗罪于2012年1月5日被四川省宜宾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2012年9月17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4年9月24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23日被依法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宜宾市看守所。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检察院以翠检诉刑诉(2014)75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晨犯诈骗罪,于2014年12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生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晨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3月,被告人李晨通过手机聊天认识被害人杨某某,随后二人确立恋爱关系。李晨与杨某某交往期间,无经济来源,谎称自己母亲从事建材生意,并先采用向杨某某小额借款并及时归还的方式骗取其信任后,采用虚构朋友借款、欠高利贷、其母亲反对与杨某某交往等事实,三次骗取杨某某借款共计35万元。期间,李晨采取上述方法,骗得被害人陈某某2万元。李晨将骗得赃款全部用于赌博挥霍,无法归还。2014年9月24日18时许,李晨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公安机关从其身上查获现金1万元并返还给杨某某。公诉机关当庭出示了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等证据,据以指控被告人李晨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晨刑满释放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李晨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晨辩解称指控其诈骗杨某某35万元中的20万元是真实借款,没有虚构事实,陈某某的2万元其出具了借条,该两笔款项不应算着诈骗金额。经审理查明,2014年3月,被告人李晨通过手机聊天软件“陌陌”聊天认识被害人杨某某并与其谈“恋爱”。交往期间,李晨在自己无经济收入的情况下向杨某某谎称其母亲从事建材生意,并向杨某某借小额现金且不久后均予以归还,在获取杨某某信任后,李晨便虚构其朋友向他借款、资金不足、赌钱欠高利贷、其母亲不同意其与杨某某交往为由,分别骗取杨某某人民币5万元、20万元和10万元,李晨还利用20万元中的10万元购买了现代朗动牌小轿车后将该车登记于其名下,后将该车抵押获款10.3万元。在与杨某某交往的同时,李晨又通过手机软件“陌陌”认识被害人陈某某并与其谈“恋爱”,在获取陈某某信任后,李晨多次编造理由向陈某某借钱及以朋友向其借钱为由,共骗取陈某某人民币2万元。李晨将骗得的全部赃款均用于赌博挥霍,至案发时无法归还。2014年8月,杨某某在催李晨还欠款过程中发现其推诿还款,后发现李晨编造了借款理由,遂报案。公安机关在接报案后于2014年9月24日18时许将李晨抓获归案,公安机关从其身上查获现金1万元并发还杨某某,李晨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基本作案事实。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以下证据证实。1.接(处)警登记表、受理案件通知书、立案决定书,公安机关到案情况说明,证实案件来源于被害人报案及李晨归案的情况。2.被害人杨某某的陈述,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2014年3月初她通过陌陌认识李晨,二人确立恋爱关系,李晨称其母亲在做建材生意。从认识开始李晨就找她借钱,不久就还给了她。在3月底,李晨以他朋友向其借10万元,他只有5万元为由,向她借5万元凑齐10万元借给他朋友,她就找她朋友邓某借了5万元给李晨。4月初的时候,李晨对她说其在自贡赌钱输了,找老板借了20万元的“水钱”,如果找他妈妈拿钱,他就要和她分手,如果他不还钱,赌场就要“下手、下脚”,当天下午她从银行取了15万现金给李晨,第二天他又从银行取了钱加上自己身上的现金凑齐5万元拿给李晨。过了10多天,李晨对她说其妈妈拿了10多万现金给他,叫他买一辆小车,后她和李晨用12.8万元买了一辆白色现代朗动牌小轿车。4月底的时候,李晨对她说其外婆自杀了,喊她借2万元,当时她没有钱,就没有借,后她和李晨就没有怎么联系了。5月上旬的时候,李晨对她说他妈妈准备给他介绍一个建材老板的女,并喊李晨不要和她耍朋友了,李晨就让她拿10万元给他妈妈,让他妈妈同意和她耍朋友,然后再把10万元还给她,她便从银行取了10万元给李晨。后李晨就经常找借口不和她见面,找借口推脱不还钱,她找到李晨身份证上的住址,发现李晨说的他妈妈在住建材生意以及其外婆自杀都是假话。陈某某辨认出李晨。3.被害人陈某某的陈述,证实2014年4月份左右她通过“陌陌”认识李晨,并确定了恋爱关系,李晨多次向她借钱,后又以他朋友找他借钱,共有2万元没有归还为由向她借钱,2014年8月28日,她喊李晨打了欠她2万元的借条,后来李晨提出分手,2万元也没有还给她。陈某某辨认出李晨。4.证人钟某某的证言,证实她是杨某某的朋友。2014年3月份,杨某某给她说其在“陌陌”上认识了一个男朋友叫李晨,在六七月份,杨某某找她借5万元,说是帮李晨借的。5.证人赖某某的证言,证实她是李晨母亲。她没有在江北做过建材生意,她最后一次和李晨见面是两年前其刑满释放后。6.被告人李晨的供述和辩解,证实2014年月初,他通过“陌陌”聊天认识杨某某,并和其确定恋爱关系,前两次找杨某某借钱,均归还,第三次他编造了他朋友找他借钱,找杨某某借了5万元。四五月份,他给杨某某说在外面打牌输了钱,向杨某某借了20万元,他用其中10万元还了赌债,剩下的10万元加上以前向杨某某借的钱剩下的共12.8万和杨某某买了一辆白色现代朗动小车,上户是他的名字,9月份他赌钱输了,后来他将车以10.3万元的价格卖给一个二手车市场。在2014年5月份的时候,他找杨某某借10万元,并说他妈妈要给他介绍女朋友,看到他有钱后,他好拒绝,杨某某分几次通过银行转账给了他10万元。在2014年三四月份,他通过“陌陌”认识陈某某,并确定恋爱关系,他开始先向陈某某借钱,过几天就还,取得其信任后,再喊其借,一次比一次多,最后算下来他欠陈某某2万元现金。7.银行账户明细对账单,证实杨某某通过其银行账户转款给李晨银行账户的情况。8.提取笔录、扣押笔录、领条,证实公安机关对李晨持有的现金1万元予以扣押,并发还被害人杨某某。9.借条,证实李晨出具欠陈某某2万元的借条事实。10.入户机动车信息,证实李晨为白色现代朗动轿车所有人。11.四川省宜宾县人民法院(2012)宜宾刑初字第43号刑事判决书,证实李晨因犯诈骗罪于2012年1月5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刑期至2012年9月17日。12.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李晨的基本身份情况。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晨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其与被害人确立恋爱关系后多次借款并归还获取被害人信任后,编造理由、虚构事实,骗取他人数额巨大的财物,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李晨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满释放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予以从重处罚。在诉讼过程中,被告人李晨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在审理过程中认罪、悔罪,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其辩解理由系仅对行为性质的辩解。关于被告人李晨辩称指控其诈骗杨某某35万元中的20万元、陈某某的2万元均是真实借款,不应算着诈骗金额的辩解理由,经查,被告人李晨并无经济来源,其利用与被害人的恋爱关系,通过多次借款后归还的方式获取被害人信任,李晨遂编造理由、虚构事实向被害人借款,借款后也全部用于个人挥霍,其对被害人的财物具备非法占有的目的,其行为符合诈骗罪构成要件,对该两笔款项应计入其诈骗总金额,该辩解与查明的事实不符,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五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李晨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9月24日起至2022年3月23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上缴国库)。二、责令被告人李晨退赔被害人杨某某经济损失34万元,退赔被害人陈某某经济损失2万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申伯英人民陪审员 许祖连人民陪审员 陈 林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唐娅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