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朔中民终字第33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2-27
案件名称
68-杜秀林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中心支公司、朔州市豪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山西省朔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朔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朔州市豪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中心支公司,杜秀林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朔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朔中民终字第3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朔州市豪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地址:朔州市朔城区张辽路豪德广场负责人郑和平,职务经理。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安阳市人民大道55号。负责人吕红伟,职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凌兴旺,山西业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杜秀林,男,1957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山西省山阴县人,打零工,住山西省山阴县南大道车站南路铁路家属院。身份证号码1406211973********。上诉人朔州市豪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中心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杜秀林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山阴县人民法院(2014)山民初字第36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朔州市豪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豪爽地产)的负责人郑和平,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太平洋财保安阳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凌兴旺,被上诉人杜秀林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一审经审理查明,2014年5月2日16时许,张洋驾驶豪爽地产的晋F168**“胜达”牌小型普通客车沿河阳大道由北向南行使至事故地点时,与杜秀林驾驶的“佳隆”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杜秀林受伤、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杜秀林被送往山阴县人民医院治疗。经诊断,左锁骨粉碎性骨折,左胫骨下段陈1日性骨折,左踝关节腔内骨性游离体。杜秀林还需要手术治疗,左踝关节内骨性游离体行关节镜手术需手术费用约20000元,左锁骨骨折钢板内固定物愈合后取出,手术费约需7000元。山阴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张洋负事故的主要责任,杜秀林负次要责任。杜秀林治疗期间,豪爽地产支付过23500元。审理中,杜秀林放弃要求伤残鉴定。另查明,被眚朔州市豪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晋F168**“胜达”牌小轿车在被告中国太平洋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中心支公司处投保交强险和第三者商业责任险2013年10月1日该车发生过一次交通事故,太平洋财保安阳支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付971元、在第三者商业责任险限额内赔付13480元。一审认为,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民事责任。本案中,张洋驾驶豪爽房地产的小轿车与杜秀林驾驶的摩托车发生事故,张洋负事故主要责任,对杜秀林之损失,豪爽地产应承担赔偿责任。豪爽地产的小轿车在太平洋财保保安阳支公司处投入交强险和第三者商业责任险,故太平洋财保安阳支公司应在责任限额内赔偿杜秀林之损失。杜秀林主张医药手术费500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8000元、护理费10000元、误工费20000元、交通费1000元,均未提供充分的证据证实产生的费用,故对上述费用不能全部支持。医药费根据山阴县人民医院医药费清单应为23179.88元,住院伙食补助费6000元(50元×120天)。杜秀林主张的交通费用,未能提交正规票据,本院考虑其实际情况,酌情认定500元。误工赞应按2013年山西省统计数据中建筑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计算,为12072元(36719元÷365天×120天),护理费按2013年山西省统计数据中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计算,为9033.21元(27476元÷365天×120天),后续治疗费27000元,共计77785.09元。太平洋财保安阳支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后,不足部分由杜秀林承担30%、太平洋财保安阳支公司在第三者商业责任险责任限额内承担70070。《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第六条规定:“交强险合同中的责任限额是指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保险人对每次保险事故所有受害人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所承担的最高赔偿金额。”太平洋财保安阳支公司主张该车已出过一次交通事故,本次事故处理中交强险限额和第三者商业责任险限额应核减交强险已赔付的971元、第三者商业责任险已赔付的13480元,与有关规定相悖,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太平洋财保安阳支公司赔偿杜秀林各项损失57449.56元(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90元(缓交),由杜秀林负担315.50元,太平洋财保安阳支公司负担574.50元(判决生效后7日内交纳)。一审宣判后,豪爽地产与太平洋财保安阳支公司均不服提起上诉。豪爽地产上诉请求请求二审人民法院依法撤销山西省山阴县人民法院(2014)山民初字第366号民事判决,并依法改判被上诉人杜秀林退还上诉人垫付医疗费等23500元。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与理由为:上诉人与被上诉人机动车交通事故赔偿责任纠纷一案,一审已查明上诉人垫付医疗费等23500元,但一审法院未判决被上诉人杜秀林退还上诉人垫付医疗费的23500元,明显错误。上诉人太平洋财保安阳支公司上诉请求l、撤销太平洋财保安阳支公司赔偿杜秀林各项损失57449.56元的判决。2、撤销原审判决太平洋财保安阳支公司负担574.50元案件受理费;2、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为:一审原告并无提供医疗费用发票及病历。后续治疗费也无证据支持,一审法院判决错误,案件受理费不应由保险公司承担。被上诉人杜秀林未提书面答辩意见。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基本相同。证据有杜秀林提交如下证据:1、山阴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山公交认字(2014)第141037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证明原告杜秀林负事故的次要责任,张洋负事故的主要责任;2、中国太平洋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保险单2份。证明晋F168**“胜达”牌小轿车在该公司投保交强险和第三者商业责任险;3、山阴县人民医院诊断证明书,证明杜秀林伤情及二次手术费用大约需20000元;4、李文福的书面证明。证明杜秀林在其工地干活,日工资160元;5、护理人崔晓玲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和杜秀林给崔晓玲所写欠条。证明杜秀林欠崔晓玲护理费20000元。一审法院调取的下列证据:1、山阴县人民医院医药费清单。证明杜秀林共交押金21500元,截止2014年8月29日欠费1679.88元;2、山阴县人民医院主治医师王国柱关于诊断证明书的说明。证明杜秀林左踝关节内骨性游离体行关节镜手术需手术费用约20000元,左锁骨骨折钢板内固定物愈合后取出,手术费约需7000元。本院认为,一,关于太平洋安阳支公司提出的杜秀林治疗费用问题。杜秀林因交通事故受伤住院所产生的费用有杜秀林提供的山阴县人民医院诊断证明书、山阴县人民法院调取的山阴县人民医院医药费清单等证据可以证实,故一审依据上述证据判决由被上诉人太平洋安阳支公司赔偿上述费用准确适当,上诉人太平洋安阳支公司所提上诉请求,无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二、关于上诉人豪爽地产提出的应判决返还垫付医疗费的问题。经审理杜秀林与豪爽地产均一致认可豪爽地产为杜秀林垫付医疗费23500元,一审对此应当一并判决,一审未判决返还不当,应予纠正。二审庭审时,豪爽地产当庭表示同意杜秀林只返还13500元即可,豪爽地产放弃返还另10000元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一、撤销撤销山西省山阴县人民法院(2014)山民初字第366号民事判决。二、太平洋财保安阳支公司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赔付杜秀林各项损失43949.56元。三、太平洋财保安阳支公司赔付豪爽地产13500元,直接支付于豪爽地产负责人郑合平指定的6228451670009191318中国农业银行卡账户。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上诉人太平洋财保安阳支公司缴纳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236元,上诉人豪爽地产缴纳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88元,均自行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李 婧审 判 员 张 平代理审判员 曹江胜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张海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