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云民初字第118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4-01
案件名称
原告盖某与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盖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云民初字第118号原告盖某。被告刘某。原告盖某与���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2015年1月4日立案,由审判员姚凯独任审判,于2014年2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诉讼费240元,由原告减半负担。审判员 姚凯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陈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