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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州民三终字第17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3-11

案件名称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冷水江支公司、戴红梅、肖明宇、杨仁云、扶慧琳、扶润龙、童淑贞与李喜娥、姜勇辉、姜馨、姜琳、梁金秋、陈佑春、湖南龙骧交通发展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杨仁云,扶慧琳,扶润龙,童叔贞,戴红梅,肖明宇,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冷水江支公司,李喜娥,姜勇辉,姜馨,姜琳,姜汕,湖南龙骧交通发展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方军,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梁金秋,陈佑春,李金霜,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家界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州民三终字第17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杨仁云,女。上诉人(原审原告)扶慧琳,女。上诉人(原审原告)扶润龙,男。法定代理人杨仁云。上诉人(原审原告)童叔贞,女。四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卿勇。上诉人(原审被告)戴红梅,女。上诉人(原审被告)肖明宇,男。二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皮芳梅。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冷水江支公司。负责人李成。委托代理人向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喜娥,女。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姜勇辉,男。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姜馨,女。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姜琳,女。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姜汕,女。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南龙骧交通发展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龚乐群。委托代理人马力威。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方军,男。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负责人程孝忠。委托代理人陈道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梁金秋,女。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陈佑春,男。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金霜,女。三被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戴业松。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家界市分公司。负责人李勇。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冷水江支公司(以下简称冷水江财保公司)、上诉人戴红梅、肖明宇、杨仁云、扶慧琳、扶润龙、童淑贞与被上诉人李喜娥、姜勇辉、姜馨、姜琳、梁金秋、陈佑春、湖南龙骧交通发展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龙骧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以下简称湖南平安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永顺县人民法院(2013)永民初字第70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2月25日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冷水江财保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向明、周婷婷,被上诉人戴红梅、肖明宇的委托代理人皮芳梅,上诉人杨仁云、扶慧琳、扶润龙、童淑贞的委托代理人卿勇,被上诉人梁金秋、陈佑春、李金霜的委托代理人戴业松,被上诉人龙骧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马力威,被上诉人湖南平安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陈道顺到庭参加诉讼。被上诉人李喜娥、姜勇辉、姜馨、姜琳、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家界市分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审判决事实不清,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永顺县人民法院(2013)永民初字第703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永顺县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彭四海审 判 员  龙声波代理审判员  向 昉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龙 丹附相关法律条文: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