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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海民一初字第187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20-10-26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海分行与李崇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李崇霞;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海分行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海民一初字第1871号 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海分行,住所地北海市北海大道209号。 负责人:张军健,行长。 委托代理人:苏珊珊,女,该行职员。 委托代理人:王铭燕,女,该行职员。 被告:李崇霞,女,1967年2月7日出生,住合浦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海分行诉被告李崇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海分行于2014年1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已归还到期贷款本息并保证今后按时归还贷款本息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海分行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712元,减半收取计3356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陈培荣 二Ο一四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杨励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