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驿民初字第29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袁某与余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某,余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驿民初字第29号原告袁某,男,汉族,住驻马店市驿城区。委托代理人程保才,驻马店市“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余某,女,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袁某诉被告余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袁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袁某负担。审判员 胡志华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孙依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