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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泉民一初字第00095-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7-29

案件名称

梁某某与宋某某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某某,宋某某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泉民一初字第00095-1号原告:梁某某。被告:宋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梁某某诉被告宋某某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因本案较为复杂,被告宋某某下落不明,本院公告送达,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应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由审判员黄朝辉、代理审判员周卫红、人民陪审员李世影组成合议庭。二、举证期限延长至开庭审理前一日。审 判 长  黄朝辉代理审判员  周卫红人民陪审员  李世影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李南婷附:(2015)泉民一初字第00095-1号民事裁定书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