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泉民一初字第00095-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7-29
案件名称
梁某某与宋某某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某某,宋某某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泉民一初字第00095-1号原告:梁某某。被告:宋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梁某某诉被告宋某某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因本案较为复杂,被告宋某某下落不明,本院公告送达,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应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由审判员黄朝辉、代理审判员周卫红、人民陪审员李世影组成合议庭。二、举证期限延长至开庭审理前一日。审 判 长 黄朝辉代理审判员 周卫红人民陪审员 李世影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李南婷附:(2015)泉民一初字第00095-1号民事裁定书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