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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青羊刑初字第7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6-10-13

案件名称

聂某甲、聂某乙、李某甲、王某某、刘某甲、刘某乙、张某甲、张某乙、龙某某、刘某丙、陈某甲、苏某某、何某甲、刘某丁、刘某戊、万某某、李某乙、黄某某、何某乙、胡某乙、夏某某、齐某某、徐某某、朱某某、蒋某某、胡某丙、张某丙、刘某己、简某某、张某丁、陈某乙、张某戊等33人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刑事判决书

法院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某甲,聂某甲,聂某乙,李某甲,王某某,刘某甲,刘某乙,张某甲,张某乙,龙某某,刘某丙,陈某甲,苏某某,何某甲,刘某丁,刘某戊,万某某,李某乙,黄某某,何某乙,胡某乙,夏某某,齐某某,徐某某,朱某某,蒋某某,胡某丙,张某丙,刘某己,简某某,张某丁,陈某乙,张某戊

案由

组织、领导传销活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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