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三民二初字第00033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2-13
案件名称
广东碧桂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芜湖分公司与方丽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三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东碧桂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芜湖分公司,方丽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三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三民二初字第00033号原告:广东碧桂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芜湖分公司。法定代表人:李长江。委托代理人:张站党,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李言辉,该公司员工。被告:方丽华,女,1957年8月3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一案中,原告广东碧桂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芜湖分公司于2015年2月5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广东碧桂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芜湖分公司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碧桂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芜湖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416元,由原告广东碧桂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芜湖分公司负担审判员 刘玲玲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徐倩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