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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盐民初字第488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3-25

案件名称

赵碧霞与盐亭县富驿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公路旅客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碧霞,盐亭县富驿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公路旅客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盐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盐民初字第488号原告赵碧霞,女,汉族。被告盐亭县富驿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漆明轩。本院在审理原告赵碧霞与被告盐亭县富驿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公路旅客运输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碧霞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碧霞撤回起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本案收取案件受理费101元,减半收取诉讼费50.5元,由原告赵碧霞负担。审判员 杨 剑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王金燕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