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凤翔执字第00127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3-09
案件名称
XX斌与程红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凤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翔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XX斌,程红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凤翔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凤翔执字第00127号申请执行人XX斌,男,生于1968年12月20日,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家住凤翔县,农民。被执行人程红军,女,生于1970年2月18日,汉族,住凤翔县柳林镇,退休工人。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凤翔民初字第01166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XX斌诉程红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该案执行标的41650元,案件受理费880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程红军未按法院执行通知书履行义务,法院强制扣划了被执行人程红军名下的银行工资收入20000元,现被执行人程红军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XX斌同意该案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同时引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4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凤翔民初字第0116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如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时可随时申请本院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宇审判员 侯永利审判员 张宗让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马 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