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大审刑执字第358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3-06
案件名称
宫洪治抢劫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大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宫洪治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
全文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大审刑执字第358号罪犯宫洪治。现于辽宁省大连南关岭监狱服刑。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于2008年6月18日作出(2008)中刑初字第192号刑事判决,以罪犯宫洪治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08年9月27日被投入辽宁省大连南关岭监狱服刑。2012年11月27日经本院以(2012)大审刑执字第3253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不变。现刑期至2016年1月31日止。执行机关于2015年1月21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减刑建议称:该犯认罪服法,接受改造,劳动积极,遵规守纪,确有悔改表现。经审理查明,该犯入监服刑以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现累计兑现记功3次,兑现表扬2次。本院认为,该犯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可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对罪犯宫洪治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不变。(刑期至2015年2月2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唐庆福审判员 华云捷审判员 徐凤新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刘丰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