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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志民初字第00030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3-10

案件名称

原告薛某某诉被告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志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志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薛某某,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志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志民初字第00030号原告薛某某,女,1987年6月15日出���,汉族。被告惠某某,男,1982年6月1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薛某某诉被告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薛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故按撤诉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薛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郭金柱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崔南南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