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志民初字第00030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3-10
案件名称
原告薛某某诉被告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志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志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薛某某,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志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志民初字第00030号原告薛某某,女,1987年6月15日出���,汉族。被告惠某某,男,1982年6月1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薛某某诉被告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薛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故按撤诉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薛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郭金柱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崔南南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