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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二中民特字第00212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6-11-14

案件名称

深圳市佳鸿贸易发展有限公司与鄂尔多斯市三利汽车配件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二中民特字第00212号申请人(仲裁申请人)深圳市佳鸿贸易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延芳路口东益华鹏汽车交易广场A区1号。法定代表人周建明,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伟,广东金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弢,广东金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仲裁被申请人)鄂尔多斯市三利汽车配件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东胜区杭锦岔路南50米路东。法定代表人武丽琴,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志超,男,1985年5月22日出生。本院在审理深圳市佳鸿贸易发展有限公司申请撤销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2014)中国贸仲京裁字第0805号裁决一案中,深圳市佳鸿贸易发展有限公司于2015年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要求撤销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2014)中国贸仲京裁字第0805号裁决的申请。本院认为,深圳市佳鸿贸易发展有限公司撤回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深圳市佳鸿贸易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要求撤销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2014)中国贸仲京裁字第0805号裁决的申请。案件受理费200元,由深圳市佳鸿贸易发展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罗 珊审 判 员  郭 菁代理审判员  孙兆晖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宋卫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