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双民一初字第01013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3-12
案件名称
杨香飞与高真君、张子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盘锦市双台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盘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香飞,高真娟,张子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盘锦市双台子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双民一初字第01013号原告:杨香飞,现住辽宁省盘山县。被告:高真娟,其他自然情况不详。被告:张子龙,其他自然情况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杨香飞诉被告高真娟、张子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香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800.00元,减半收取4,900.00元,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金 钊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夏大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