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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平民初字第58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3-11

案件名称

王延红与郑爱坤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延红,郑爱坤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平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平民初字第58号原告王延红,女,1978年7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初中文化,住邯郸市曲周县。被告郑爱坤,男,1979年8月9日出生,住广宗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延红诉被告郑爱坤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延红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延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延红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延红负担。审判员  王赞改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聂新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