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合江民初字第659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4-29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江县支行诉李鑫兰等金融借款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江县支行,李鑫兰,董和尾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合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合江民初字第659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江县支行。委托代理人刘斌,男,汉族,四川省合江县人。系公司职工。被告李鑫兰,女、,汉族,江苏省无锡市人。被告董和尾,男,汉族,四川省合江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江县支行诉被告李鑫兰、董和尾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自愿合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江县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5元,减半收取62.5元,由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江县支行承担。审判员 牟德良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田 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