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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龙龙民初字524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3-26

案件名称

张志纲与龙口市海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志纲,龙口市海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龙口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龙龙民初字524号原告:张志纲,男,1974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居民。委托代理人:XX,山东崇真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之佳,山东崇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龙口市海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曹杰,任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京辉,任销售经理。委托代理人:曲敬武,山东翔宇韶宽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志纲诉被告龙口市海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志纲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志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22元,由原告张志纲承担。审 判 长  刁希成人民陪审员  王维君人民陪审员  宋殿忠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孙 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