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芷民保字第3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6-08
案件名称
邓开梅与李小英、龙建安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芷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芷江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邓开梅,李小英,龙建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芷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芷民保字第3号申请人邓开梅,女,侗族。被申请人李小英,女,侗族。被申请人龙建安,男,汉族。申请人邓开梅与被申请人李小英、龙建安申请诉前保全一案,申请人以情况紧急,不立即采取诉前保全措施,将会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失为由,要求对被申请人李小英、龙建安座落在芷江侗族自治县新店坪镇场上的店面及住房(共三层)予以查封。申请人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邓开梅以情况紧急为由,申请诉前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李小英、龙建安座落在芷江侗族自治县新店坪镇场上的店面及住房(共三层)予以查封,符合法律有关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李小英、龙建安座落在芷江侗族自治县新店坪镇场上的店面及住房(共三层)予以查封。申请人邓开梅应在本裁定书执行之日起三十日内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逾期不起诉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对以上财产的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杨绍海审 判 员 张建华审 判 员 孙俊莉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代理书记员 刘 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