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新民一初字第3146-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2-27
案件名称
韩雯与郭靖、王梅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雯,郭靖,王梅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新民一初字第3146-1号原告:韩雯。委托代理人:黄亮,系韩雯配偶。被告:郭靖。被告:王梅。本院于2014年10月24日受理的原告韩雯与被告郭靖、王梅合伙协议纠纷一案。宣判前,原告于2015年2月5日自愿申请撤诉。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雯撤回起诉。本案起诉标的金额97352.55元,应收案件受理费2233.81元(原告预交2247.05元,退还13.24元),撤诉案件减半收取,退还原告1116.91元,其余1116.90元及邮寄送达费20元、公告费250元均由原告自行负担。审 判 长 苏晓初人民陪审员 蔺小玲人民陪审员 武凤义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刘晓朋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