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雷波民初字第177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原告吴某某与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雷波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雷波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某,陈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雷波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雷波民初字第177号原告吴某某,女,汉族,生于1983年7月15日,四川省雷波县人。委托代理人汪安贵,四川德古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某某,男,汉族,生于1970年1月29日,四川省雷波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某某与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某某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及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吴某某撤回诉讼。本案案件受理费260.00元,减半收取130.00元,由原告吴某某自愿承担。审判员 徐新华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邓测川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