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利民二初字第00075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4-30
案件名称
安徽雅韵皖酒业有限公司与郑明飞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利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利辛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雅韵皖酒业有限公司,郑明飞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利民二初字第00075号原告:安徽雅韵皖酒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利辛县工业园内。代码66291753-9。法定代表人:王建标,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文光,安徽宝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郑明飞,男,1976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利辛县。原告安徽雅韵皖酒业有限公司诉被告郑明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于2015年2月5日公开开庭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王文光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郑明飞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现本案已审理终结。原告安徽雅韵皖酒业有限公司诉称,原告与被告之间有经济往来,2010年8月31日,被告为原告出具了一张欠条,欠条上载明“今欠雅韵皖酒钱8500元整,欠款人郑明飞”。后经催要被告于2011年5月8日偿还1000元,对剩余的欠款不予偿还,要求被告及时给付货款75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原告安徽雅韵皖酒业有限公司针对其诉讼请求提交的证据如下:1、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证明其诉讼主体的资格;2、欠条,证明被告欠货款8500元。被告郑明飞未答辩、未举证。经审理查明,2010年8月31日,被告郑明飞给原告安徽雅韵皖酒业有限公司出具了一张欠条,该欠条载明:“今欠雅韵皖酒钱8500元,欠款人郑明飞,2010年8月31日。2011年5月8日偿还1000元”。原告安徽雅韵皖酒业有限公司诉讼要求被告郑明飞给付7500元,被告郑明飞未到庭应诉,本院无法组织调解。本院认为,原告安徽雅韵皖酒业有限公司提供的证据证明被告郑明飞欠货款7500元。故原告安徽雅韵皖酒业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应予以支持。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郑明飞给付原告安徽雅韵皖酒业有限公司人民币75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郑明飞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高建军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何苗苗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