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龙民初字第303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4-23
案件名称
刘靖与龙口市哈龙贸易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靖,龙口市哈龙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龙口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龙民初字第303号原告:刘靖,女,1981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龙口市。委托代理人:韩礼御,富明岩,山东岳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龙口市哈龙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龙口。法定代表人:张宗瑞,任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曲永海,山东崇真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受理原告刘靖与被告龙口市哈龙贸易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刘靖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靖撤回对被告龙口市哈龙贸易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刘靖承担。审 判 长 王维宽人民陪审员 李武善人民陪审员 刘庆丰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李晓菲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