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薛执字第713-2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6-02
案件名称
自永花与付永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1)
法院
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庄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自永花,付永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薛执字第713-2号申请执行人:自永花。被执行人:付永峰。关于申请执行人自永花与被执行人付永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二0一四年十月二十一日审结。该案(2014)薛民初字第1404号民事调解书已立案执行,为保证该案的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付永峰的银行存款15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冬凌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徐腾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