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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山刑初字第00012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2-10

案件名称

被告人刘某某故意伤害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山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阳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红莉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山阳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山刑初字第00012号公诉机关山阳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红莉,女,2014���10月30日刘红莉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12日被依法逮捕。辩护人胡一,系陕西书宝律师事务所律师。山阳县人民检察院以山检公诉刑诉(2014)12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红莉犯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2月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山阳县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张玲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红莉及其辩护人胡一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山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3月13日早8时许,山阳县十里铺镇刘家村一组村民张林锋在修院墙挖根基时与邻居徐志福因地界发生纠纷,徐志福在阻挡施工时,张林锋的妻子刘红莉手持烧水壶将壶内的开水倒在徐志福腿部,致徐志福右腿受伤。经西安交通大学法医学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徐志福右大腿烫伤致皮肤深Ⅱ度、Ⅲ度烧伤,遗留皮肤瘢痕,其损伤程度应���轻伤二级。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报案笔录,徐志福的陈述,樊荏社张卫国等人证言,现场勘查、拍照及司法鉴定书等在卷佐证,被告人刘红莉亦供认不讳。据此,山阳县人民检察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一款之规定,指控被告人刘红莉犯故意伤害罪,请依法判处。被告人刘红莉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不持异议。其辩护人辩护认为,被害人对本案的发生存在一定过错;被告人刘红莉能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被告人刘红莉有坦白情节;被告人刘红莉能当庭自愿认罪,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请求对刘红莉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经审理查明:2014年3月13日早上,山阳县十里铺镇刘家村一组村民张林锋在其地界内挖地基时,邻居徐志福以该地界系其所有为由阻挡张林锋施工进而发生纠纷,张林峰打了徐志福几拳,张林锋的妻子刘红莉先用木棍打徐志福,后又手持烧水壶将开水倒在徐志福腿部,致徐志福右腿受伤。经西安交通大学法医学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徐志福右大腿烫伤致皮肤深Ⅱ度、Ⅲ度烧伤,遗留皮肤瘢痕,其损伤程度应属轻伤二级。同时查明,2014年12月29日,被告人刘红莉、张林峰和徐志福就民事赔偿问题达成调解协议,由刘红莉、张林峰一次性赔偿徐志福医疗费等各项费用共计105000元并于次日履行,徐志福对被告人刘红莉的行为表示谅解,并请求人民法院对被告人刘红莉从轻处罚。上述事实,经当庭举证、质证,被告人刘红莉故意伤害的犯罪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报案笔录证明,2014年3月13日9时23分,十里铺镇刘家村徐焕丽电话报称其父亲徐志福被邻居打伤,要求公安机关处理。现场勘查笔录、照片证明,案发现场及徐志福受伤情况。3、十里国土资源���出具的证明材料证明,张林峰所挖根基在其父亲张成兴持有集体土地使用证范围内。4、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证明,徐志福、张成兴建设用地的四至范围。5、医疗费单据证明,徐志福医疗花费共计50604.47元。6、诊断证明书及住院病例证明,徐志福右大腿2%深二度烧伤,右大腿4%三度烧伤以及住院治疗等情况。7、辨认笔录证明,经樊荏社辨认刘红莉为烫伤徐志福的人。8、被害人徐志福陈述,2014年3月13日早上8点多,他听妻子斯福琴说邻居张林锋在他们两家交界处挖院墙地基。他让儿子徐新礼去找村干部来处理。他走到张林锋挖的地基跟前,对张林锋说,这是他的地势,挖不成,边说边往坑里一坐,然后睡到坑里,不让张林锋他们挖。张林锋边拉边用拳头打他,张林锋的妻子刘红莉也用棍朝他背上打。没过一会儿,刘红莉到他跟前,手里拿着烧水器,把烧水器里的热水就往他身上浇,他的右大腿被烫了,他就赶紧让他儿子给浇冷水,过了一会儿120救护车来把他拉到中医院救治。9、证人樊荏社证言证明,2014年3月13日早8时许,他遇到刘家村村支书李三虎和一个姓徐的小伙子(徐新礼),徐新礼家和他邻居张姓家里因地界产生纠纷,李三虎让他到现场帮忙调解处理。他到徐新礼家道场上,发现徐志福跑到张姓家挖地基的现场阻挡他们施工,刘红莉和张林峰就用拳头打姓徐的老汉(徐志福),场面比较混乱。这时,他接到一个电话,他就边走边接电话,距离徐志福睡在房根子的地方约十五米远。他看见刘红莉手拿一个银白色烧水壶,将烧水壶举起来,朝徐志福所在的位置浇了下去,浇过之后,徐志福喊,把他腿烫了,然后就见被浇水的地方冒热气,据此他判断刘红莉拿的热水壶里装的是热水,接着徐志福就让家人往他身上浇冷水。10、证人刘小波证言证明,2014年3月13日早上,他妻哥张林锋打电话让帮忙修院墙,大约快9点时,他岳父张成兴的邻居徐志福过来不让施工,徐志福睡到他们挖的坑里,张林锋把徐志福往外拉,他也过去帮忙,这时刘红莉手拿一个壶走到徐志福跟前,将壶里的水浇到徐志福腿上,徐志福躺在地上说,把他烫了,叫给他弄些冷水泼。11、证人张卫国证言证明,2014年3月13日早上,徐志福阻挡张林锋施工,张林锋和张成兴打徐志福,后来,看见徐新礼用盆给徐志福身上泼冷水,徐志福躺在地上,大腿处还在冒热气,说把他烫了。打架结束后听樊荏社说,张林锋的妻子刘红莉用热水浇在徐志福的身上。12、证人蔡英伟、刘吉民证言证明,2014年3月13日早上,蔡英伟、刘吉民二人给张成兴干活,张成兴的邻居徐志福睡到他们挖的坑里,不让他们挖,他们就没干活了。13、证人斯福琴证言证明,2014年3月13日早上,她邻居张成兴在道场挖地基,她就告诉丈夫徐志福,她儿子徐新礼去找村干部,不一会儿,徐新礼带了十里铺镇一个工作人员(樊荏社)过来,徐志福去阻挡施工,张林锋和刘红莉打徐志福,刘红莉手拿东西往徐志福身上打,她回家哄孙子后回到道场,看见徐志福躺在地上,让给他浇冷水,并说把他烫了,徐新礼就往徐志福身上浇冷水。14、证人徐新礼证言证明,2014年3月13日早上,邻居张成兴在挖地基,他去买烟,遇到村干部李三虎和一个镇上的工作人员(樊荏社),他就跟李三虎说了张成兴挖地基的事,李三虎让他和樊荏社去看一下,他就带着樊荏社去看情况,村干部张卫国也走到张成兴门前。他爸去阻挡张成兴施工,他妈不让他出去,他就呆在家里。过了一会儿,听见他爸叫拿冷水,他就出去,看见他爸的大腿处有水,当时他爸说把他腿烫的不行了。15、张成兴的证言证明,徐志福阻挡他施工。16、张林峰的证言证明,2014年3月13日早上8点多,他家要修院墙,叫了两个工人,还有他妹夫刘小波,他们四人在挖院墙地基,邻居徐志福过来不让他们挖,边说徐志福就往他们挖的坑里躺,他就把徐志福往起拉,朝徐志福身上打了几拳,他和刘小波把徐志福抬出坑外,过了一会儿,听见徐志福让给他身上泼水,徐新礼就往徐志福身上泼水。当时在场有组长张卫国和一个中年男人(樊荏社),樊荏社一直在现场,张卫国来的迟一点,到现场后中间有一阵子没见了。17、西安交通大学法医学鉴定中心610002005号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意见书证明,徐志福右大腿烫伤致皮肤深Ⅱ度、Ⅲ度烧伤,遗留皮肤瘢痕,其损伤程度应属轻伤二级,外伤致头皮血肿并全身多处软组织损伤,其损伤程度应��轻微伤。18、山阳县人民法院(2015)山刑初字第00012-1号刑事附带民事调解书、收条、谅解书证明,原告人徐志福与被告人刘红莉就民事赔偿问题已达成协议,由刘红莉、张林峰一次性赔偿徐志福30000元,并于当日履行完毕,徐志福对刘红莉的行为表示谅解。19、户籍证明信证明,被告人刘红莉及被害人徐志福的身份情况。20、被告人刘红莉的供述能与上述证据相互印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刘红莉因邻里纠纷而故意伤害他人,致人轻伤,其行为已经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红莉犯故意伤害罪的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辩护人辩护认为被害人在本案中存在过错,被告人刘红莉能当庭自愿认罪,有悔罪的表现,且已经积极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谅解,应对被告人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的观点,与本案查明的事实相符,本院予以支持。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具有坦白情节的观点,经查,被告人刘红莉归案后未能如实供述案件事实,故该辩护观点,本院不予支持。鉴于被告人刘红莉能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的谅解,能当庭自愿认罪,认罪态度较好,且被害人在本案中存在一定过错,应对被告人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刘红莉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宣告缓刑一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陕西省商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 判 长 柯 曾 峰审 判 员 王  乐人民陪审员 邹 来 群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依洋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条文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决��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