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溪民初字第15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王明富与陈贵珍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宾市南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宾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明富,陈贵珍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宜宾市南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溪民初字第15号原告王明富,女。被告陈贵珍,女。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明富与被告陈贵珍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明富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王明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明富撤回对被告陈贵珍的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依法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明富负担。审判员 罗承祥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李 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