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奈法执字第123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6-18
案件名称
李华与李轩保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奈曼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华,李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奈曼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奈法执字第123号申请执行人李华。被申请执行人李轩。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奈民初字第961号民事调解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自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依法冻结李轩在中国工商银行奈曼分行的62220006091004****5工资账户存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宝玉明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高 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