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隆民执字第00408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江津桥南装饰工程公司与弘信汽车销售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保山市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保山江津桥南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保山弘信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隆民执字第00408号申请执行人保山江津桥南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被申请执行人保山弘信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隆阳区人民法院(2015)隆民二初字第00005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2月3日受理执行申请人保山江津桥南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保山弘信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生效调解书确认由保山弘信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于2015年2月3日前支付给保山江津桥南装饰工程有限公司420000元。原告保山江津桥南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告保山弘信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履行调解内容。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保山弘信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按调解履行了义务。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保山江津桥南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保山弘信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保山弘信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已履行全部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隆民二初字第00005号民事调解书给付内容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胡孟黎审判员 杜例珍审判员 连 波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王丽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