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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惠湾法刑一初字第12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曾某某、方某某容留他人吸毒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某某,方某某

案由

容留他人吸毒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惠湾法刑一初字第12号公诉机关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曾某某,绰号“木葵”,男,1976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户籍地广东省惠州市惠东县,捕前住广东省惠州市大亚湾区。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4年6月26日被惠州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安局刑事羁押,次日被拘留,于2014年8月1日被逮捕。现于惠州市看守所。被告人方某某,绰号“老山羊”,男,1968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深圳市,捕前住广东省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4年6月26日被惠州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安局行政拘留,27日转为刑事拘留,于2014年8月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惠州市看守所。公诉机关以惠湾检公诉刑诉[2014]25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曾某某、方某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4年12月26日审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月1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指派检察员林雪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曾某某、方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4年6月26日9时55分许,惠州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安局澳头派出所民警在工作中发现,澳头大温坝路42号二楼有人吸食毒品,遂将被告人方某某、曾某某、代某(另案处理)等三人口头传唤到澳头派出所进行调查,并当场扣押疑似毒品1小包(净重0.15克,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疑似毒品1小瓶(净重0.06克,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吸毒工具一批以及密封塑料袋一批。经侦查发现,被告人方某某于2014年6月24日到被抓当天,一直容留代某、曾某某在其住处澳头大温坝路42号二楼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此外,方某某之前还容留过曾某某、代某、林某某、杨某某等人,在其住处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被告人曾某某从2014年初到2014年6月26日被抓获前,多次容留方某某,两次容留杨某某,四次容留林某某,一次容留代某,在其住处澳头新村61号吸食甲基苯丙胺案。2014年6月27日,民警依法对澳头新村61号二楼房间进行搜查,发现并扣押了装有疑似毒品(净重0.11克,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的透明瓶子1个,吸毒工具一批。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并无异议,且有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移交物品清单,到案经过,户籍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证人郑某某、杨某某、代某、宁某、林某某、方某甲的证言;提取笔录,辨认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刑事化验报告,现场检测报告书;两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曾某某、方某某多次容留他人吸食甲基苯丙胺,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其犯容留他人吸毒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曾某某、方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有坦白情节,依法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曾某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6月26日至2015年5月25日止。罚金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缴纳。)二、被告人方某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6月26日至2015年5月25日止。罚金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卓建新审 判 员  房耀庆人民陪审员  严雨行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曾保育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条文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三百五十四条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