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景刑二终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6-04-21
案件名称
游海生贪污、受贿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景德镇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景德镇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游海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景德镇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景刑二终字第1号原公诉机关乐平市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游海生,中共党员,原任乐平市洪岩镇阳山岗分场书记。2013年6月8日因涉嫌犯贪污、受贿罪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乐平市看守所。乐平市人民法院审理乐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游海生犯贪污、受贿罪一案,于2014年11月14日作出(2014)乐刑初字第267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游海生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上诉人游海生,认为案件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乐平市人民法院判决认定以下事实:一、2010年至2011年,被告人游海生将农户毕某、胡某、江某、胡长泉等四人合伙承包的98亩林科所老油茶山以自己的名义申报油茶造林项目资金,并与洪岩镇政府林业办公室主任王树仁、程刚新(均已判刑)合谋,将不符合造林项目资金申报条件的98亩老油茶山通过勾图验收,共同骗取98亩油茶造林项目资金39200元并予以私分,游海生分得23200元,王树仁分得8000元,并给予程刚新好处费8000元。上述事实有原审人民法院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以下证据证实:1、被告人游海生的供述,证明王树仁在申报验收之前找其说既然林科所有这么多油茶项目指标,验收时候和林业局的人说一下,差不多的山都划进去,多申报点补助,等申报资金下来之后再来分。还说其他地方都是这样做的,其听他这么说后就默认了,之后王树仁带着程刚新来验收,就将吕某实际造林的旁边的山林及老油茶山也划进了验收范围。后王树仁和程刚新叫其到林业局在验收单上签字确认,并让其把个人银行账户交给王树仁,用于资金发放;2011年3、4月份左右,王树仁陪同程刚新来林科所验收油茶,去了吕某的山场,路上王树仁、程刚新说想要茶叶,到了山上其就说,要买东西,钱你们自己解决,程刚新说他会考虑的,后就总共勾图107亩,其中虚报了51亩。接下来就去了胡某的山场,其问程刚新山场的老油茶算不算,程刚新说树大了些,但还是把老油茶勾了图,其记得是98亩;在2011年申报的油茶项目中,在以其名义申报的4块油茶项目中,实际承包人为胡某等人的林科所“老油茶山”项目实际上是不符合验收标准的,之前说这块油茶实际承包人为胡某也不是事实,其只是让他帮忙打了领条和委托书为其作证,这块98亩的油茶项目和吕某的山场中虚报的51亩油茶项目,加起来总共套取了造林资金约60000元,这60000元被其、程刚新、王树仁三人分掉了,分别拿了20000元给王树仁、程刚新,以前说每人给了他们8000元,其实应该是每人给了20000元,自己留下了20000元。2、同案人王树仁的供述,证明在以游海生名义申报的林科所“老油茶山”的油茶造林资金项目中其分得了8000元。这块老油茶山不符合造林项目的申报验收条件,当时申报时游海生坚持要将这块老油茶造林项目申报上去,其说这块老油茶太老了,后来到验收时,程刚新提出这块老油茶山的油茶树太老了,游海生就说帮帮忙,到时候资金下来了大家三人平分,其和程刚新听到游海生这样说,就睁一只眼闭一只眼没有说什么,程刚新也把图勾起来了,等这块老油茶山通过验收之后,有一天,游海生打电话说,油茶造林资金下来了,让其去拿了8千元,且不清楚游海生拿了多少给程刚新。3、同案人程刚新的供述,证明林科所98亩的“老油茶山”比较老,其帮游海生通过了验收,分了8000元。这块老油茶山不符合造林项目的申报验收条件,当时验收时就说这块油茶太老了,游海生说帮帮忙,到时候资金下来不会少了其的一份,王树仁在旁边也没有说什么,其就睁一只眼闭一只眼,将这块老油茶山勾图通过了验收。油茶造林资金下来之后,有一天游海生打电话说,油茶造林资金下来了,让其去拿了8000元钱,其记得当时勾了98亩的油茶,每亩油茶补助400元,按算的话游海生应该得到39200元,但其只得了8000元。4、证人胡某的证词,证明林科所的老油茶山不是其承包的,大约是2013年6月3日或者6月4日,游海生找其帮忙打个条子,然后他从包里拿出笔、领条、打印好的委托书,按照他说的金额、面积填写并签字,其没有多想就帮他写了,然后游海生和项某一起走了,其实际上没有得到这笔油茶造林补助;大约在2013年6月20日,游海生的妻子项爱香和游海生的弟弟来找其,项爱香拿出39200元造林资金给其,并说如果检察机关再来找其调查,就说游海生在调查之前就将老油茶山的39200元造林资金给了去。因为之前帮游海生写的领条和委托书是假的,所以那天项爱香拿钱叫其打一张收条给她。5、证人毕某的证词,证明经看过验收图辩认后,这块标注为13-08亩的油茶山就是其承包的老油茶山,其从90年代初开始承包了林科所的老油茶山,位置在韩村坞,当时承包时这块油茶山就种植了油茶树,之后如果有树死了就补种,2000年时和林科所重新签订了承包合同,协商好了承包到2015年为止,但承包年限没有写进承包合同,一直以来其都是和另外3个人江某、胡某、胡长泉一起合伙的,利润是4人平分的,但签订合同上写的是江某的老婆董菊香的名字,其从来没有交过钱给林科所,以前也是交茶籽油,只是数字不同,有些年多,有些年少,现在每年交75公斤茶籽油,其也从来没有领取林业方面的补助或者项目资金,国家有什么林业方面的政策也不清楚。6、证人胡某、江某的证词,证明的内容与毕某证实的内容一致,证明游海生申报的98亩老油茶山实际为毕某等四人合伙承包,且他们在承包的老油茶山过程中从没有听说过造林项目资金政策,也没有领取过任何补助和项目资金。7、证人何某的证词,证明其从2003年至今任洪岩镇林科所所长。经看过验收图辨认后,这块油茶山在徐荣华承包的山场旁边,是林科所早就种植好的老油茶山,由小坑分场村民毕某承包。毕某个人没有要求过林科所为其申报造林项目补助,林科所也没有以单位的名义申报过该油茶山的造林项目补助。8、领条、委托书,证明被告人游海生假借胡某名义,签字伪造领条和委托书,意图蒙混侦查机关的调查。9、乐平市2010年度巩固退耕还林成果造林合格面积补助款发放明细表,证明游海生领了98亩油茶造林补助款39200元。二、2010年至2011年,被告人游海生将农户吕某承包种植的56亩油茶山以自己的名义申报,并在申报时将申报山场的面积虚增51亩至107亩,以欺骗、隐瞒的手段通过验收并骗取虚增面积的造林项目资金20400元据为已有。上述事实有原审人民法院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以下证据证实:1、被告人游海生的供述,证明吕某承包种植的面积应该是56亩,其应该给了56亩的项目资金22400元,以吕某造林项目虚报的面积应该是51亩,资金为20400元,2011年6月份将22400元资金全部交给了吕某,在2012年初到吕某家中让其补了委托书和一张22400元的收条。大约一周前,其和项某到吕某家,做吕某工作,告诉他在他项目中虚报了50亩面积,套取的钱不是其一个人得了,是平常在工作中开支用掉了,让他帮忙补一张42800元的收条,并交代他如果有单位来调查,记得说确实收了42800元,项某在旁边帮了几句腔,没有说太多;2011年4月,其与王树仁和程刚新去现场勾图时,不知是王树仁还是程刚新提出要搞点钱做开支,其听后就说随便你们,后我到林业局办事时才知道是多勾了51亩,其不清楚51亩的面积是如何确定的,其不清楚王树仁和程刚新是否商量过虚报面积,只是等到项目资金下发之前王树仁和其说虚报了20000元,其才推算出应该是虚报了50亩面积,具体面积核算都是以程刚新勾画的验收图为准。2、同案人王树仁的供述,证明吕某承包的山场2011年种植了油茶,实际面积只有50余亩,但最后验收的面积有107亩。勾图时其和游海生、程刚新都上了山,程刚新勾了图,面积没有计算出来,如何申报到这么多其不清楚。我当时知道他们是搞了些名堂多勾些面积。3、同案人程刚新的供述,证明游海生申报的造林项目中有107亩,勾图时其觉得奇怪,问他怎么包了那么多山,他说这些都是林科所的集体山,是林科所造的林,就按照他所指认的位置勾了图。其中新造的油茶大概只有五十余亩,其他的都不是新造的。4、证人项某的证词,证明2013年6月3日、4日前后,游海生和其我说陪他到吕某家里去一下,他说用吕某的造林项目申请补助,亩数多报了点,去做他的工作,让他补个条子,到了吕某家后,刚开始吕某有点不情愿,其就说大家都是熟人,能帮的就尽量帮下,吕某想了想就同意了,游海生就从包里拿出纸笔来让吕某写条子签字,其没看条子,内容不清楚。5、证人吕某的证词,证明2011年初的时候,听说种植油茶果树能获得国家补助,所以就找到林科所书记游海生咨询,游书记后来确认有补助就帮其申报了,到了5、6月份,补助就发放下来了,游海生拿着钱找到其说要扣10%,因为其报的时候是报了56亩油茶,补助标准是400元每亩,但扣除10%,按360元每亩的标准,给了其20160元,当时还给游海生打了一张收条,上面写着收到20160元;2013年6月3日还是4日,游海生找到其,说当时帮其申报补助的时候多申报了51亩,领出补助用于林科所的公家开支,让其重新补一张收条,要求按照107亩的面积和金额42800元来打领条,其没有多想,就帮他重新写了,游海生当时还把其2011年领款的时候打给他的收条还回来了。6、乐平市2010年度巩固退耕还林成果造林合格面积补助款发放明细表,证明游海生领取了吕某107亩油茶造林补助款42800元。三、2012年,被告人游海生伪造虚假工资表、不真实建筑业税票等开支凭证,以猫头山新水库维修工程、湖村至猫头山水田水毁工程的名义将水库维修、水田水沟水毁工程款项目资金共计40000元从林科所财务帐户中套取,从中支付给新水库维修工程实际承包人董某乙12000元、缴纳税金1354.7元,将剩余26645.3元据为已有。上述事实有原审人民法院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以下证据证实:1、被告人游海生的供述,证明伪造虚假凭证套取现金是事实,但均用于发工资等公务开支。2、证人朱某的证词,证明两张发票都是游海生拿给其的,40000元都付给了游海生,发票后所附的合同也是游海生提供的,两张工资表是游海生让其制作的,把表拿走后找领款人签了名后就拿到这报销,40000元有没有付给董某甲或董某乙其不清楚,董某甲、董某乙有没有修水库也不清楚。3、证人徐某(洪岩镇协税办主任)的证词,证明2012年5月,其陪游海生到地税局开具过正规税务发票,具体手续是游海生办理的,需要的资料也是他准备好的,其只是负责陪同,防止洪岩镇税务流失,税金1354.7元也是游海生支付的。4、证人董某甲的证词,证名被告人游海生伪造的工程承包合同、工资表、建筑工程税票中的承包人董某甲并未实际承包实施过水沟水毁工程。5、证人董某乙的证词,证明董某乙承包猫头山新水库维修工程,从游海生手中领取12000元工程款,以及猫头山新水库维修工程的工资表、合同均为游海生伪造的。6、乐平市洪岩镇政府村帐镇代理办公室出具的相关账务凭证,证明被告人游海生伪造财务凭证套取工程资金的事实。上述证据,具有客观性、关联性,且互为印证,足以证实原审被告人游海生的犯罪事实及其相关情况。原审法院认为,游海生伙同王树仁、程刚新,利用王树仁、程刚新的职务之便,将农户毕某、胡某、江某、胡长泉等四人合伙承包的、不符合造林项目资金申报条件的98亩老油茶山通过勾图验收,共同骗取98亩油茶造林项目资金39200元并予以私分,游海生分得23200元。将农户吕某承包种植的56亩油茶山虚增51亩至107亩,以欺骗、隐瞒的手段通过验收并骗取虚增面积的造林项目资金20400元据为已有。此二项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罪名成立,依法予以确认。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游海生伪造虚假工资表等开支凭证,以猫头山新水库维修、湖村至猫头山水田水毁工程的名义将水库维修、水田水沟水毁工程款项目资金共计40000元从林科所财务帐户中套取,从中支付给新水库维修工程实际承包人董某乙12000元、缴纳税金1354.7元,将剩余26645.3元据为已有。此项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罪名成立,依法予以确认。综上,原审法院认为此外公诉机关还指控被告人游海生向吕某和董某甲收受贿赂共计8480元、指控被告人游海生与王树仁、程刚新共谋贪污董某甲、程水荣、徐荣发的造林项目资金共计13200元证据不足,不予认定。被告人游海生任乐平市洪岩镇阳山岗分场书记,伙同王树仁、程刚新,利用他人职务之便,以隐瞒事实、虚报冒领等方式骗取侵占国家政策性补助59600元,利用自身职务之便以伪造财务凭证方式侵占国家工程类项目资金26645.3元,共非法占有公款86245.3元,实得70245.3元,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解释》第(一)项之规定,判处:一、被告人游海生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20000元。二、被告人游海生所得赃款70245.3元继续追缴,上缴国库。原审被告人游海生上诉提出:1、其在与王树仁、程刚新的共同犯罪中属于从犯;2、其没有贪污国家工程类项目资金26645.3元,故请求法院从轻处罚。经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和证据与一审相同。在二审审理期间,上诉人游海生未提出新的证据。原判决所列证据经一审当庭质证、认证,来源合法有效,本院予以确认。关于上诉人游海生提出其是从犯的上诉理由。经查,2010年至2011年游海生与王树仁、程刚新合谋以虚报冒领等方式共同骗取侵占国家政策性补助款59660元,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游海生以自己的名义虚报新油茶造林面积、积极配合上级验收、冒领项目补助资金,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应认定为主犯,故该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关于上诉人游海生提出其没有贪污国家工程类项目资金26645.3元的上诉理由。经查,林科所报账员朱某、证人董某乙、董某甲、徐某的证言证实2012年游海生以猫头山新水库维修、湖村至猫头山水田水毁工程的名义用虚假工资表、不真实建筑业税票从林科所财物人员朱某处套取工程项目资金40000元,后支付工程实际承包人董某乙12000元、缴纳税金1354.7元,最后将剩余26645.3元据为己有,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故该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认为,原审被告人游海生任乐平市洪岩镇阳山岗分场书记,系法定的从事公务的人员,伙同他人、利用他人职务之便,以虚报冒领等方式骗取侵占国家政策性补助款59600元,利用自身职务之便以伪造财务凭证方式侵占国家工程类项目资金26645.3元,共非法占有公款86245.3元,实得70245.3元,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游海生上诉提出其属从犯且没有贪污国家工程类项目资金26645.3元的上诉理由与本案查明的事实不符,故本院不予采纳。综上所述,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应予维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周淑文代理审判员 杨 颖代理审判员 周寿林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刘茹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