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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穗天法民一初字第1582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7-30

案件名称

广州市天幕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广州瑞城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州市天幕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广州市势展贸易有限公司,广州瑞城典当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穗天法民一初字第1582号原告:广州市天幕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番禺区。法定代表人:韦明。委托代理人:胡周雄。被告:广州市势展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法定代表人:江少辉。第三人:广州瑞城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法定代表人:林峰亮。委托代理人:陈文姬。委托代理人:邓沛劲。原告广州市天幕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市势展贸易有限公司、第三人广州瑞城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6月1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于2015年1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广州市天幕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胡周雄、第三人广州瑞城典当有限责任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邓沛劲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广州市势展贸易有限公司经本院公告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案件相关事实到庭双方对以下事项均有异议:(一)事情起因。原告广州天幕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第三人广州瑞城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于2013年6月7日签订《房地产典当借款合同》,约定原告以位于广州市番禺区市桥街万丰路园丰大街2巷5号201,建筑面积134.57㎡;广州市番禺区市桥街万丰路园丰大街2巷5号202,建筑面积123.1㎡;广州市番禺区市桥街万丰路2巷7号201房作为当物向第三人借款。第三人同意接受原告以上述房产为本合同项下债权之担保。约定该房屋典当借款金额为人民币3400000元,借款用途为资金周转。约定月综合费率为2.534%、月利率为0.466%,合计为3%,以约定的当金某数从第三人发放当金之日起算。原告和第三人对上述《房地产典当借款合同》真实性无异议。原告主张合同未真正履行,担保房产也未设定抵押。签订《房地产典当借款合同》当天,原告向第三人出具《委托支付申请》,载明“本人向贵公司借款人民币叁佰肆拾万元整,借款合同编号为RCJK(2013)-009,请贵公司将叁佰肆拾万元汇入以下账号:户名广州市势展贸易有限公司(即本案被告),账号36×××78,开户行:工商银行龙洞支行。”落款处有原告盖章,日期为2013年6月7日。原告主张上述《委托支付申请》系第三人利用其放贷人的优势地位要求原告在上面盖章确认。第三人主张上述账号,户名由原告提供,并指示第三人将借款汇入上述账户。2013年6月7日,广州瑞城典当有限责任公司向广州市势展贸易有限公司汇款3400000元,有汇款单为凭。原告与第三人对上述证据真实性予以确认。原告主张其曾与第三人口头约定将借款汇给广州市势展贸易有限公司后,再由广州市势展贸易有限公司将款项转给原告。第三人主张上述汇款证明其已经履行了借款合同的义务。原告向本院提交收款确认书,载明“广州瑞城典当有限责任公司:本人已收到贵司与广州市天幕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称债务人)于2013年6月7日签订的《房地产典当借款合同》合同编号:RCJK(2013)-009项下当金大写叁佰肆拾万元整。特此确认”落款处有原告盖章,落款时间为2013年6月11日。原告主张确认书是由第三人提供,确认书盖章的时候,日期是空白的。第三人则主张收款书有原告盖章确认,明确告知原告已收到3400000元。(二)原告的诉请。1.请求判令被告返还不当得利3400000元;2.请求被告返还不当得利的资金占用费1020000元(按月利率3%计算,暂计从2013年6月7日至2014年4月7日);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裁判理由与结果本院认为:不当得利,是指没有合法根据取得利益而使他人受损失的事实。原告与第三人签订《房地产典当借款合同》,双方成立借款合同关系。第三人基于原告出具的《委托支付申请》向被告汇款支付借款合同所载明借款3400000元。被告并非毫无根据接受第三人汇款。原告与第三人约定了合同的履行方式,以及原告出具《委托支付申请》授权被告接收借款的行为,可推定出原告与被告之间成立委托合同关系。原告抗辩该《委托支付申请》系第三人利用放贷人优势地位要求其签订。原告未举证证明签订该《委托支付申请》时存在受欺诈和胁迫的情形,也未在第三人依该《委托支付申请》履行支付义务之前取消对被告的收款授权。被告接收第三人汇款,系基于民事法律行为取得的利益,不属于没有法律上的原因而取得的不当利益。原告基于不当得利之债的主张要求返还3400000元及利息,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至于原告与被告之间是否存在合同之债或侵权之债,应另案主张。被告广州市势展贸易有限公司经本院公告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作缺席审判。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广州市天幕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全部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42160元,由原告广州市天幕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立案庭)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李吉思人民陪审员  杜 杰人民陪审员  曹 霞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麦英杰罗小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