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西民催字第26097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北京新概念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北京新概念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西民��字第26097号申请人北京新概念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高粱桥路6号4层A区(T4)04A3(德胜园区)。法定代表人刘洋,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郭海龙,男,1977年6月10日出生。申请人北京新概念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申请宣告号码为XXX的银行转账支票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4年12月6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申报权利,申请人北京新概念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亦未向本院提出除权判决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公示催告程序。案件受理费一百元,由申请人北京新概念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霍焕祥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李 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