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益赫执字第32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金泉与蒋习锋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益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岳金泉,蒋习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益赫执字第32号申请执行人岳金泉,男。被执行人蒋习锋,男。本院在执行岳金泉与蒋习锋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2014)益赫执字第32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曹卫恩审 判 员 吴连保代理审判员 张 佐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代理书记员 赵祥芳 微信公众号“”